起 诉 书
被告人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121976********,汉族,大学文化,系南京**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南京市六合区**村**幢**室。被告人柏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9月被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1时许,被告人柏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6****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京市秦淮区集庆门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集庆门隧道南出口处时,被民警查扣。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柏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0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婷
代理检察员:沈雨欣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395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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