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0时21分许,被告人柏某某驾驶无号牌四轮装载机,沿泗县**镇**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街**门前,撞倒同方向行人郭某某,造成被害人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征象。
被告人柏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韩某某、石某某证言;
3.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柏某某被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柏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育丰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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