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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290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舍块乡九龙村委**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柏某某从李标(另案处理)处得知买卖公司营业执照相关手续可以牟利,被告人柏某某提供证件或亲自在昆明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7家公司营业执照后卖给李某等人使用。被告人李标先后因办理营业执照等事由支付给柏某某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到案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电子数据;6.书证;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无视国法,为谋取利益,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姗姗

检察官助理:张燕琳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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