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柏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号**,系辽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系辽阳**厂**。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无职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57********,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街**号**,系辽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贾某某、陈某某、汪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柏某某因对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决及执行情况不满,于2017年12月初找到其亲属被告人贾某某、陈某某,让二人冒充其公司所出售的网点购买人,并指使其公司被告人汪某某伪造贾某某、陈某某买房的付款、退款收据。之后于2017年12月14日,柏某某指使贾某某、陈某某持伪造的《商品房预定协议书》、付款、退款收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到白塔区人民法院对该法院查封的网点申请执行异议并参与听证会,白塔区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后,将被告人贾某某、陈某某的异议申请驳回。被告人柏某某、贾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的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妨害司法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商品房预定协议书、收条、收据、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常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柏某某、贾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贾某某、陈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贾某某、陈某某、汪某某在人民法院对民事判决执行期间,捏造事实,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贾某某、陈某某、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国利
钱 伟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柏某某、贾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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