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7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睢阳区**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瞿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8********,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7********,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五华区二环西路**栋**单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街**号** 幢**单元**层**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五华区丰宁办事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白某某、瞿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始,经被告人柏某某、白某某、瞿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商议后,在六人经营的“云南**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自动售货机中启用具有赌博功能的“**嗨购”软件,并将售货机在昆明市范围内放置经营。经昆明市公安局鉴定,涉案自动售货机属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经昆明**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该公司通过自动售货机上设置的“**嗨购”功能,获得的收入共计980.8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自动售货机购销合同、**软件定制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柏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赌博机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公司财务报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白某某、瞿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白某某、瞿某某、杨某某、姜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张某某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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