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镇**村**街**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庄**街**号,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章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9月份被告人柏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北京打工相识,2019年10月份二人商量各自准备两三万元到烟台市从事人力资源生意,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柏某某、李某某、被害人刘某某到达烟台市考察生意,因生意考察后不理想,柏某某称到章某考察考察,2019年11月2日晚到达章某后,柏某某、李某某预谋无论以何种理由都让刘某某出钱,饭后柏某某、李某某带刘某某先后到圣井**、绣源河、文组街道办事处**工地等地采取语言恐吓、殴打等方式迫使被害人刘某某分别转账给被告人柏某某、李某某现金各一万元,二人书写借条一张。后二人将刘某某带至明水**洗浴中心,防止刘某某逃跑报警,2019年11月3日凌晨5时左右,刘某某自洗浴中心逃出并报警。
另查明2019年11月3日柏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并退还了2万元现金。2019年11月8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静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柏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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