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柏某某、张某某等故意杀人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街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柏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柏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3日09时许张某甲生下一名男婴,因病重于当日转至昆明市**医院住院医治。2019年08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柏某某四人到昆明看望婴儿,因担心婴儿不能医好财两空,放弃治疗并办理出院手续。19时许四被告人驾车来到晋某区**街道**附近,将尚未死亡的婴儿丢弃在**山上,任由婴儿自生自灭。2019年8月28日9时许,丢弃婴儿被人发现并报警,宝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婴儿尚有微弱呼吸,送至医院救治,现婴儿已医好,交由母亲张某甲照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林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柏某某、陈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艳丽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晋某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柏某某、陈某乙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八份、《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