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王柳军,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住盐城市滨海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71********,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住盐城市滨海县**镇**路**楼**号楼**室。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张某某、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甲方县城管局下属的县畅捷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乙方南京特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丙方县城管执法大队三方签订《滨海县松果共享电单车合作协议》,并于12月21日在滨海县城投放360 辆共享电单车(以下称“小黄车”)。
滨海县部分出租车司机认为县城投放的“小黄车”抢占出租车生意,遂产生不满情绪。12月22日晚,被告人柏某某在其创建的“出租车车主合作奋斗群!”微信群内提议将所有小黄车集中到一个地方,不让小黄车上路营运,得到群内车主及驾驶员的响应。22日至23日,部分出租车司机以叫停未经审批进入市场的“小黄车”为由,先后到县交运局、城管局、信访局上访。
24日上午,被告人柏某某等人再次到信访局集访,信访局相关领导告知一个星期给答复,在场集访人员认为一个星期时间太久,不能接受,后被告人柏某某号召在场人员,将街上所有“小黄车”拖走不让其上路营运。被告人倪某某等人积极响应,将小黄车拖至**汽车出租公司所在的**汽车检测站二楼。被告人倪某某又在微信群里发送信息,号召大家行动起来,将“小黄车”全部拖至**二楼,得到其他出租车司机的响应。被告人张某某、倪某某和一矮个子男人(身份不详)等人商议,找三轮车拖运“小黄车”,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群号召每人发10元红包给被告人柏某某作为拖运“小黄车”等费用,被告人柏某某收到群内成员发送的红包合计1000余元。后相关人等分别采用扫码骑行、雇佣车辆拖运、出租车运载等方式,将326辆“小黄车”拖运至**汽车检测站二楼予以扣押。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倪某某等人雇佣的两辆三轮摩托车合计拖运78辆“小黄车”至**二楼。被告人柏某某通过微信向凌某某(另案处理)支付其垫付的拖运“小黄车”等费用660元。彭某某(另案处理)在拖运“小黄车”路过车辆检测点门前水泥路时,见“小黄车”运营维护员徐某某、鞠某某用手机拍摄“小黄车”被扣的过程,便采用语言威胁、推搡、摁头等方式迫使徐某某将手机内视频删除。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扣押的共享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255752元。
该事件发生后,部分出租车司机扣押“小黄车”等视频被转发至滨海论坛、盐城鹤鸣亭论坛等网站,后又被现代快报、人民日报等媒体关注评论,引起大量的网民浏览、评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柏某某、张某某、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张某某、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张某某、倪某某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倪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柏某某、张某某、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滨海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滨海县**镇**路**楼**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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