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柏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曾因赌博,于2011年3月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28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间,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境内,以替雇主拿香烟、帮助卖车等为由,实施诈骗作案4起,骗得被害人陈某某、王某甲、朱某某香烟、汽车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000元(以下计币单位同)。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柏某通过微信在“射阳**”、“射阳**”等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以帮助转学、找工作等为由,实施诈骗作案23起,骗得被害人金某某、何某某、颜某某等现金共计292950元,案发前退还3000元,实际骗得289950元,后用于网络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居委会**组**超市,以替雇主朱某某拿香烟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某硬中华香烟3条、软中华香烟1条,价值2050元。
2.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居委会**组**超市,以替雇主朱某某拿香烟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甲硬中华香烟6条,价值2700元。
3.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居委会**组朱某某家,以帮助卖车为由,骗得被害人朱某某苏J2****号英伦牌小型汽车一辆。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汽车价值31500元。
4.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居委会**组**超市,以替雇主朱某某拿香烟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甲硬中华香烟5条、软中华香烟5条,价值5750元。
5.2019年9月2日至4日间,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厂家属区**号楼**室其租住处,以帮助金某某亲戚、朋友的小孩转学到射阳县实验小学为由,骗得被害人金某某48000元。
6.2019年9月7日,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菜场南门口,以帮助何某某的小孩转学到射阳县实验小学为由,骗得被害人何某某16000元。
7.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实验小学门口,以帮助颜某某的小孩转学到射阳县实验小学为由,骗得被害人颜某某16000元。
8.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店门口,以帮助郑某某的小孩转学到射阳县实验小学为由,骗得被害人郑某某16000元。
9.2019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厂家属区**号楼**室其租住处,以帮助王某乙到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做驾驶员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乙4000元。
10.2019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厂家属区**号楼**室其租住处,以帮助季某某到射阳县民政局工作为由,骗得被害人季某某2000元。
11.2019年9月26日晚,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厂家属区**号楼**室其租住处,以帮助胡某某、汪某某到射阳县人民法院做驾驶员为由,骗得被害人胡某某、汪某某各3500元。
12.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厂家属区**号楼**室其租住处,以帮助钱某某到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做驾驶员为由,骗得被害人钱某某3100元。
13.2019年9月间,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厂家属区**号楼**室其租住处,以帮助严某甲亲戚的小孩转学到射阳县中学为由,骗得被害人严某甲31000元。
14.2019年9月间,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厂家属区**号楼**室其租住处,以帮助严某乙的儿子到射阳县广播电视台工作为由,骗得被害人严某乙60000元。
15.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厂家属区**号楼**室其租住处,以帮助詹某某到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做驾驶员为由,骗得被害人詹某某5000元。
16.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厂家属区**号楼**室其租住处,以帮助宋某某到射阳县人民医院工作为由,骗得宋某某9000元。后宋某某要求换成到射阳县人力资源中心工作,柏某称射阳县人力资源中心的工作只要6000元,并于10月11日退还宋某某3000元。
17.2019年10月7日中午,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厂家属区**号楼**室其租住处,以帮助赵某某的同学及同学的妹妹分别到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射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为由,骗得被害人赵某某20000元。
18.2019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厂家属区**号楼**室其租住处,以帮助詹某某的妻子去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为由,骗得被害人詹某某4700元。
19.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厂家属区**号楼**室其租住处,以帮助董某某到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为由,骗得被害人董某某10000元。
20.2019年10月12日至13日间,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厂家属区**号楼**室其租住处,以帮助黄某某到射阳县供电局工作为由,骗得被害人黄某某20100元。
21.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厂家属区**号楼**室其租住处,以帮助徐某甲到射阳县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为由,骗得被害人徐某甲10000元。
22.2019年10月16日至17日间,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镇**厂家属区**号楼**室其租住处,以帮助李某某到射阳县国税局做驾驶员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某3100元。
23.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柏某通过微信,以帮助沈某某到射阳县人民法院做驾驶员为由,骗得被害人沈某某2000元。
24.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柏某通过微信,以帮助祁某某到射阳县人力资源中心工作为由,骗得被害人祁某某1000元。
25.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柏某在射阳县教育局门口,以帮助叶某某的小孩转学到射阳县港城幼儿园为由,骗得被害人叶某某3450元。
26.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柏某通过微信,以帮助徐某乙到射阳县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为由,骗得被害人徐某乙1000元。
27.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柏某通过微信,以帮助秦某某到射阳县民政局工作为由,骗得被害人秦某某500元。
被告人柏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25000元、王某甲8420元、陈某某2400元,取得了被害人朱某某、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孙某某、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何某某、颜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柏某的供述和辩解;
5.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柏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冬梅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柏某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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