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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肖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柏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76********,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市柏泰宇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74********,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柏泰宇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塘沽区**村**号,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 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肖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肖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四十五日。被告人肖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天津柏泰宇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泰宇诺公司)在天津市河北区**路**号(**园**区**号楼**号)注册成立,在天津市和平区**路**号**广场**号经营。该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柏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业务员通过发传单、微信推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柏泰宇诺公司名义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变相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存款,并承诺年息10.6%-13.2%高额返利。先后吸收8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20000元,截至案发前,尚有1968756.78元不能返还。

经审计,被告人柏某在天津柏泰宇诺公司担任**期间,本人及公司业务人员吸收8人资金累计2520000元,尚有1968756.78元不能返还;被告人肖某担任**期间,本人吸收4人资金累计1930000元,尚有1578586.78元不能返还。

经群众报案,公安机关展开侦查,2018年6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柏某主动到公安河北分局建昌道派出所投案。2018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主动到公安河北分局建昌道派出所投案。期间,被告人肖某退赔投资人金某某23915元,退赔投资人边某某135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天津柏泰宇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工商注册资料、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银行转账记录、被告人柏某、肖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边某某、王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柏某、肖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肖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井澈    

2019年314日   

附:

    1、被告人柏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被告人肖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审计报告1份。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补充材料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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