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柏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原江苏**老年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市场部报单中心负责人,现住址: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柏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柏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苏**老年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地点在本市鼓楼区**路**号**广场**楼。2017年3月起,该公司在没有融资许可的情况下,以投资溧水大金山养老基地等养老产业项目为由,成立多个市场报单中心团队,通过微信群发投资广告、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广泛宣传,高息引诱投资人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柏某某成立**公司报单中心,并作为**公司报单中心负责人,负责微信群宣传、宣传册介绍、接待客户、协助客户远程报单等,向客户宣传公司投资项目,吸引客户投资并从中收取提成。根据**公司台账数据,柏某某报单中心共向781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999万元。经审计,截至案发,根据已报案集资参与人提供的有效材料,被告人柏某某报单中心共向102名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9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765.8339万元。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柏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柏某某名下报单明细表,投资参与人郑某某、田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书证;
2.同案犯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投资参与人郑某某、田某某、胡某某、鲁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长庆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量刑建议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19册及专项审计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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