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果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号)。2018年9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审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4日至同年8月31日,被告人果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形成借贷关系并由此产生纠纷。2018年8月31日23时许,二人相约至果某某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龙顺道腾隆地产店解决借贷问题,果某某以告发李某某吸毒相威胁并对其实施殴打致其受伤,强行索要人民币13万元未果。后果某某将李某乙(另案处理)找来对其看管,次日3时许李某某逃离现场,逃离现场过程中,李某某身体多处受伤。2018年9月5日,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果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及殴打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宝强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联系方式1898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补充材料11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