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果某某,男性,1976年8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76********,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住越西县乐**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果某某和曲某某在西昌市胜利北路四宁巷一棋牌门市内饮酒,期间因吵闹影响他人休息,门市房东周某某等人前去制止,双方因言语冲突发生打架,被告人果某某甩出一疑似手机的物品将被害人周某某部打伤,致被害人周某某右侧颧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果某某酒后与人发生口角后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虹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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