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73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9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22日下午17时许,林某甲(已判决)因之前与被害人程某甲(已死亡)有纠纷,就伙同林某乙(已判决)及被告人林某某到了被害人程某甲位于晋安区**镇**小区**期**栋的家中找程某甲理论。双方发生争吵互相拉扯推搡。随后,程某甲的弟弟程某乙(已判决)闻讯赶到现场。双方争吵升级,开始互殴。先由程某乙用伸缩铁棍对林某甲、林某乙进行殴打。程某甲用木棍殴打林某甲。然后双方混战。这时林某丙(已判决)到达现场并驾驶摩托车撞向程某甲。将程某甲撞倒后,林某丙捡起程某甲掉落的木棍和被告人林某某、林某乙等人继续追打程某乙。林某甲则捡起程某乙被打落的伸缩棍继续殴打倒地的程某甲。双方打斗造成程某甲左股骨骨折,头部和面部多处受伤,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造成被害人程某乙颅脑外伤,牙齿脱落8粒,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八级伤残;造成林某甲身体多处受伤,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同案人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丁、程某丙、杨某某、陈某某、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及同案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法临字【2011】796、802、922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7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正中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C1317、C13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冰
检察员:何文骏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