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林高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5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郏县**街道办事处**村**号。被告人林高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泌阳县**镇**村。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顺江,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泌阳县**镇**村。被告人王顺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清雨,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泌阳县**镇**村。被告人刘清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亨,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乡**村委**村。被告人魏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高某、张某、王顺江、刘清雨、魏亨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3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2月10日、4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林高某在其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与被告人张某预谋,设立赌博网站“中国幸运彩票”,(该网站网址),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林高某出资购买电脑、网站服务器等,被告人张某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等,在河南省郏县**小区**道等地实施诈骗。被告人王顺江、刘清雨、魏亨分别于2018年2月17日、6月19日、6月22日加入该诈骗团伙,均以被告人张某提供的QQ号、微信号等,并以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聊天,谎称和其谈恋爱,再介绍诈骗网站,引诱并带领被害人张某乙、梁某某等人小额投注,故意使其赚钱,允许提现,取得其信任后,再怂恿其投注较大金额,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提现,被告人林高某、张某累计骗取人民币618996余元;被告人王顺江、刘清雨、魏亨累计骗取人民币各为562310余元、166463余元、164363余元。
被告人林高某、张某、王顺江、刘清雨、魏亨于2018年8月20被郏县刑事警察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工资发放、关于微信账号******、******的微信转账记录、业绩单及户籍信息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被害人张某乙、梁某某、余某某、杨某某及鲁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林高某、张某、王顺江、刘清雨及魏亨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检验报告;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高某、张某、王顺江、刘清雨、魏亨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林高某、张某、王顺江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清雨、魏亨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林高某、张某、王顺江、刘清雨、魏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玉宏
检察员:胡宁生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高某、张某、王顺江、刘清雨、魏亨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伍佰叁拾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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