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林高兴,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干部,原系武平县**局副主任科员,2012年6月至2018年11月任该局党组成员、**大队大队长,户籍所在地武平县**街道**路 **号**豪庭**栋**室,住址武平县**街道**路**号**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高兴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林高兴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林高兴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高兴,听取了被告人林高兴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高兴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武平县**镇**村的钟某甲、钟某乙、**村的陈某甲(均已判刑)与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的曾某甲、任某甲(均已判刑)等人经过商议后,由钟某甲出面与龙岩市**农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了林权转让合同,在位于武平县象洞镇光彩村的**公司所属山场内非法开采稀土矿。同年11月开始,钟某甲、曾某甲、任某甲组织人员先后在**公司所有的“狮子角”林地、“屙屎坎下”周边林地非法开采稀土矿,并将开采稀土矿销售款的30%支付给**公司作林权转让价款。
2015年7月初,为了非法开采稀土矿不被查处,钟某甲找到林某甲(已判刑)商定,每月由钟某甲提供林某甲一定资金用于帮助“疏通关系”。同月16日上午,被告人林高兴带领**大队人员和**镇**所所长温某甲(已判刑)到武平县象洞镇光彩村水口水库稀土矿旧开采点巡查过程中,根据水库水体的异常情况,分析附近可能存在非法开采稀土矿情况。被告人林高兴便指挥队员以水库为中心向四周林地排查。钟某甲得知消息后让林某甲出面说情,林某甲通过电话告知被告人林高兴正在排查的地点附近有其朋友的稀土采矿点,请求被告人林高兴停止排查。被告人林高兴碍于曾经与林某甲一起工作的情面,便令队员停止排查撤回。同年7月底的一天,林某甲邀请被告人林高兴到武平县城其有股份的“**”公司吃饭,在亲自驾车接送被告人林高兴途中,林某甲对被告人林高兴说其朋友还有在**村**公司所在的山场上盗采稀土矿,开采时间不会很久,希望被告人林高兴不要再去**公司所在的山场排查打击,并承诺给付被告人林高兴好处费或盗采稀土矿的股份,被告人林高兴未答应收好处费或股份,但表示如果无人举报、报告便不再主动巡查打击。之后,被告人林高兴多次接受林某甲的烟、酒、水果等礼品及宴请。同年8月11日,被告人林高兴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林某甲借款10万元。期间被告人林高兴在一次参加了**部门“卫片”视频会议后,提醒林某甲要在非法开采稀土矿点上种植苗木或者覆盖绿色网格,以避免被卫星拍摄发现。直至案发,被告人林高兴既未向单位领导主动报告上述非法开采稀土矿问题,也不组织、安排**大队巡查打击,放任持续非法开采。
2016年4月5日下午,温某甲接到群众举报称**公司林地有人非法开采稀土矿,便将接到举报情况告知了钟某甲,同时也向被告人林高兴报告此线索,并随后按照被告人林高兴要求确认了具体开采点,通过手机微信定位发送给被告人林高兴。而被告人林高兴随后私自将上述举报情况告诉林某甲,并指使林某甲及时清理非法采挖稀土矿现场,林某甲马上转告钟某甲,钟某甲等人随即开始清理非法采矿现场,因该矿还生产出一些稀土,钟某甲等人便将稀土收集装袋,准备运送到江西省销售。
2016年4月6日晚,根据武平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提供的线索,被告人林高兴带领**大队队员与武平县** 大队队员前往武平县岩前镇地界蹲守非法运输稀土矿的货车。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高兴等人截获由谢某某(已判刑)驾驶装载13892.2公斤稀土的闽F******箱式货车,随后将谢某某和货车及稀土带回武平县国土资源局。当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林高兴与**大队的熊某某等人对谢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后,被告人林高兴未采纳熊某某提议马上带谢某某到象洞镇指认非法采矿点的意见,只将货车和稀土扣押,把手机等物品归还谢某某并将谢某某放走,也未安排后续查处工作。谢某某离开武平县**局后立即用手机联系钟某甲告知稀土被查扣的情况。当天早上林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林高兴,告知被告人林高兴谢某某运载的稀土系其朋友在**公司所在山场非法开采所得,被告人林高兴便指使林某甲不能承认稀土矿是从象洞镇光彩村装载,以免被追查到具体开采点,林某甲遂将被告人林高兴指使事项转告钟某甲。直至同年6月3日,武平县**局将谢某某非法运输矿产品问题线索移送给武平县公安局,同月6日,武平县公安局以“6.3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12日,武平县公安局在排查到钟某甲等人的非法开采稀土矿点后,以“武平8.12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至9月份始,钟某甲等人陆续归案。
钟某甲等人开始非法采挖生产稀土至2016年4月9日,**公司先后收到钟某甲按约定支付的23笔林权转让价款共计310万元。其中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9日间共11笔合计13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的按开采稀土矿销售额30%支付林权转让价款计算方式,被非法开采的稀土矿出卖价值即造成国家稀土矿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至少4333300元。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钟某甲等人在从**公司转让来的“狮子角”、“屙屎坎下”山场内非法开采稀土矿的行为造成稀土矿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分别为1740600元和10102000元,共计11842600元。
钟某甲和陈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各退出违法所得40万元、练锦亮退出3万元与武平县公安局从** 公司追缴到违法所得310万元,合计393万元,均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9年2月28日上午,武平县监察委员会通过派驻武平县住房建设局纪律检查组通知被告人林高兴到武平县监察委员会谈话点接受谈话,因被告人林高兴当时正下乡执行公务无法到案,同日下午上班后,被告人林高兴主动到派驻武平县住房建设局纪律检查组,在该组工作人员陪同下到武平县监察委员会谈话点接受调查谈话,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职务任免通知、任职、免职通知、国土资源局关于科级干部分工安排通知、成立武平县**大队的批复、关于武平县**局主要职责等的通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大队工作日志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温某甲、熊某某、潘某某、钟某甲、钟某乙、任某甲、谢某某、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高兴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高兴对指控的滥用职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高兴在任武平县**局**大队大队长期间,在接受他人请托说情、宴请、送给的礼品后,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故意隐瞒不上报及巡查、处理在武平县象洞镇光彩村**公司所在山场内有人非法开采稀土矿的情况,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至少4333300元,情节特别严重;且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示意犯罪分子毁灭证据、串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四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高兴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林高兴在接到监察机关通知后,主动到监察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滥用职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高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毅
检察官助理:钟冰
2020年2月27日
书记员:钟玉平(代)
附:
1.被告人现住武平县**街道**路**号**室。
2.案卷材料十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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