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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71号

被告人林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承军,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年初开始,被告人林某先后联系被害人苏某某以及刘某某,在没有实际办理代扣代缴、垫资的业务情况下,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代扣代缴、垫资等业务,只要投资便可以获得5%至20%的返利。

1.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9日间,被害人苏某某先后将人民币1314000元转给被告人林某,林某共归还959900元,至案发时尚有354100元未归还。

2.2017年10月,被害人王某某在刘某某处得知投资给林某便可返利,便通过刘某某以刘某某的名义转钱给林某。2018年2月份,王某某和林某直接对接后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转钱。王某某先后将1164800元转给林某,林某共归还732300元,至案发时尚有432500元未归还。

(二)2018年2月份,被告人林某联系被害人苏某某谎称准备在万宁市东澳镇购买一块土地,需要人民币20万费用,待购买完转手之后可向苏某某返利10万元,后苏某某转账20万给林某。林某收款后告知苏某某已购买成功并等待转手。经查,林某未购买任何土地,至案发时20万元均未归还。

2018年3月,被告人林某伪造了银行卡被冻结的截图发给被害人苏某某,称银行卡被冻结,需补卡后可还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王某某中国银行卡交易流水、吉某某万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澳信用社交易流水、苏某某招商银行卡交易流水、刘某某中信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代扣代缴业务、购买土地盈利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共9866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威男

检察官助理:戴  靓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扣押物品手机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应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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