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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现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7月2日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 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7日;2020年2月21日至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18日间,同案人“阿梅”(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装载假冒伪劣卷烟的车辆到同案人郑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物流公司位于仙游县**镇的物流仓库,由同案人郑某某将假冒伪劣卷烟运输至云南省内。同案人郑某某从云南省运回输烟丝存放在该仓库,后由被告人林某某将烟丝运回漳州市。

2019年7月18,仙游县公安局联合仙游县烟草专卖局在仙游县**镇**物流公司的仓库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并扣押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认定,被扣押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价值共计904090.25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假冒伪劣云烟(软珍品)、玉溪(软)品牌卷烟共计人民币713000元;烟丝3919.8公斤,价值19109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傅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阮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书、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烟叶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价格证明书等;

5.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主体身份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明知同案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而帮助为其提供运输销售条件,参与运输的未销售烟草专卖品货值共计人民币904090.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为意志以外的愿意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20年4月2日

附:

(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三)量刑建议书。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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