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31987********,广东汕头人,汉族,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巷**号。2019年5月2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某选,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81988********,广东汕头人,汉族,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园**幢**房。2019年5月2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傅某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于2019年10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傅某选,事先合谋盗窃汽车,于2019年5月11日凌晨,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H*****的福特汽车从汕头市澄海区至潮州市湘桥区寻找作案目标。后被告人林某某、傅某选在潮州市疾病控制中心前,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潮州市疾病控制中心左侧人行道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的白色丰田汽车,遂在该丰田汽车附近停下,后被告人林某某下车使用安全锤敲破该辆汽车后排座位一侧的玻璃车窗,通过车窗进入汽车内,并使用解码器解开车锁,将该汽车盗走。作案后,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被盗汽车和被告人傅某选驾驶上述福特汽车返回汕头市,并将被盗汽车藏匿于汕头市澄海区南港村一无名仓库。
经鉴定,赃车价值人民币422500元。案发后,赃车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傅某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傅某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林某某、傅某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垂滋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傅某选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四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