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5月除至8月28日被抓获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先后数十次向被告人颜某某、刘某某(已另案起诉)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除用以其本人吸食或提供给其老乡朋友吸食外,先后于2019年6月14日、7月7日、7月18日、7月29日、8月1日,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坑三横路“万和超市”附近以及其租住的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附近,以450元至500元每个不等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贩毒人员王某甲(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颜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8月4日上午、8月13日凌晨、8月18日中午、8月28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8月28日凌晨及同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先后两次在其上述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颜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尿样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同时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华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
3.缴获的作案手机2部,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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