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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长平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809号

被告人林长平,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大道**段**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7月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0月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9月1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2月2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长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4时左右,被告人林长平在重庆市永川区肖家冲附近遇见刘某某(另处),二人同行至重庆市永川区金三角附近时,林长平在一斑马线旁人行道上,使用镊子扒走被害人杨某某右侧荷包内的现金人民币十余元。

同日,被告人林长平在重庆市永川区供电局附近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长平的供述和辩解;

5.辩认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长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长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长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长平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长平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长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  涛

检察官助理:徐荷艾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长平现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八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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