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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林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75********,广东潮州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巷**号之**。2017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林某,于2020年6月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在其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北路**号**栋**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上一宗的次日晚上,被告人林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以上述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被告人林某,于2020年6月14日左右的一天早上,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某以上述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林某因吸毒被抓获,后被处行政拘留十五天、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告人林某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垂滋    

2021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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