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于同年10月18日经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杰俤,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街**号**室, 2003年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 2015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0月24日经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前阳镇农民村刘家堡组。 2017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0月24日经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以薛杰俤、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以来,以被告人林某、何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林某、何某某为纠集、组织者,纠集了被告人薛杰俤、宫某某、白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肆实施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次以上,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和公开性,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林某、何某某借款给被害人林某甲、被害人蒋某某等人,在被害人无法还款后,纠集被告人薛杰俤、宫某某等人,前往被害人林某甲店铺以及被害人蒋某某、林某乙的家中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逼迫还债,胁迫签订房屋委托买卖合同、敲诈辛苦费等方式,非法将被害人的财产占为己有。现查实,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
(1) 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林某、何某某带着被告人薛杰俤、宫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福州市台江区**茶庄逼迫被害人林某甲还款,林某甲无力偿还,被逼无奈叫来了被害人蒋某某替其担保其中的人民币90万元的债务。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林某、何某某再次到某某茶庄逼迫林某甲还款人民币220万元,林某甲被逼无奈叫来了被害人林某乙(其姐夫)帮忙归还上述欠款,林某乙被迫当场出面借了人民币90万还清了蒋某某担保的人民币90万元借条金额。2015年5、6月间,被告人林某、何某某仍以蒋某某替林某甲担保上述人民币90万元债务以及林某、何某某对蒋某某的其他正常债务(经法院判决何某某对蒋某某的债权人民币39.2万元、林某对蒋某某的债权人民币59万元)为由,带着被告人薛杰俤、宫某某等人上门,采取滋扰等手段向蒋某某妻子裘某甲讨要债务,被害人裘某甲被逼无奈签订了名下房产--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路**小区**栋**单元的全权买卖房产委托公证。被告人何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强行将上述房产以人民币167.8万元的价格卖掉抵债。被告人何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2015年8月24日,2015年9月1日将该笔房款转给被告人林某。
(2)2015年5月9日至14日间,被告人林某、何某某带着被告人薛杰俤、宫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被害人林某乙的妻妹林某甲向他们借款,其妻林某丙替林某甲担保为由,前往被害人林某乙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家中采取跟随、滋扰等方式讨债,要求林某乙替林某甲、林某丙归还所借款项人民币680万元(其中多张借条系彩印)。2015年5月14日,被害人林某乙被迫在家中与被告人林某、何某某协商,双方确认,由林某乙答应替林某甲等人还所有的借款人民币350万元,并签署借款担保承诺书、承诺书、还款计划书等材料。被告人林某、何某某以继续派人围在林某乙家中相威胁,以诉讼费、辛苦费等理由让林某乙多付了人民币152000元。
(3)2015年5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纠集被告人薛杰俤等人,以蒋某某尚欠其债务为由,在福州市台江区**小区门口将裘某乙所开的蒋某某名下闽A*****本田CRV车强行开走,并于2015年11月6日过户至被告人何某某父亲何某某名下,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将该车卖给他人。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同币91800元。
(4)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以被害人林某丁未还钱为由,带着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仓山区江滨路一个茶室对林某丁进行殴打、威胁后,以诉讼费、辛苦费为由,逼迫林某丁在第二天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过程中接受虚增的人民币10万元的借款事实。2017年12月1日何某某伪造了以陈某甲为出借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的借款合同向台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林某丁、蔡某某、林某戊,要求归还人民币60万元本金及利息(其中10万系虚增款项),当天下午,法院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林某丁不敢对该笔10万元提出异议,2017年12月4日台江区人民法院以(2017)闽0103民初5228号做出民事调解,判定林某丁、蔡某某、林某丁按照民事调解书归还60万元借款及2%月利息。
2,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2015年4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薛杰俤、宫某某等人在被告人林某、何某某的纠集下,以向被害人林某甲讨债为由将林某甲控制在某某茶庄,逼迫林某甲还债,期间对被害人林某甲采取了威胁、恐吓,用茶水泼等滋扰方式。
(2)2015年5月9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薛杰俤、宫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林某、何某某的纠集下,以向被害人林某乙的老婆林某丙替林某甲担保债务等为由,前往林某乙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家门口,采取了躺被害人家门口睡觉、对被害人家断水断电、将被害人林某乙堵在家中,出门跟随等方式滋扰被害人及其亲属,致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活及工作产生极大影响。
(3)2015年5月4日,被告人薛杰俤、宫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林某、何某某的纠集下,前往被害人蒋某某的前妻裘某甲家中讨要债务,并派人随时跟着被害人裘某甲;2015年6月4日开始将裘某甲限制在家中,并派人睡在被害人家门口过道,将裘某甲家中停水停电,直至裘某甲被押至福州市公证处签订了将名下房子过户等委托协议,才将人撤走,期间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亲属及周边邻居的正常生活。
(4)2015年5月9日,被告人薛杰俤、宫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何某某的纠集下,在福州市台江区榕江新天地找到林某乙所开的奔驰闽A*****,以林某乙欠其债务为由要开走该车,在该车上驾驶员郑某某拒绝的情况下,张某某动手殴打了被害人郑某某。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郑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
2013年9月11日被害人陈某乙向被告人林某借款25万元,已按期还款付息。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林某隐瞒了陈某乙已按期还款付息的事实向台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上述25万元借款及利息,陈某乙应诉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裁定该案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该案已经第一次开庭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被告人林某、何某某、薛杰俤、宫某某身份及前科证明材料。
借条、借款担保书、借款合同、短信截屏、讨债的录像截图、借款保证合同、借款担保承诺书、还款计划、车位买卖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房产公证的相关材料、房地产买卖契约。
涉案的相关民事诉讼材料。
被告人林某、证人陈某甲、林某己(林某甲司机)、林守坚、被害人林某丁、陈某乙涉案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林某乙、蒋某某、林某丁、陈某乙、裘某甲、郑某某、林某甲、林某丙等人的陈述。
3.证人裘某乙、林某庚、朱某某、黄德武、洪玉露、林斯光、林某己、林某丁、林某戊、蔡某某、陈某甲、陈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何某某、薛杰俤、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1)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闽正中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C2200号鉴定意见书;(2)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677号);(3)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8】1112号关于思威小型普通客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本案各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被害人林某乙等人提供的视频资料。
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作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主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林某乙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2万元;纠集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蒋某某、裘某甲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0万元,(其中既遂金额为70.9万元,未遂金额19.1万元);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何某某作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主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林某乙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2万元;纠集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蒋某某、裘某甲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0万元,(其中既遂金额为70.9万元,未遂金额19.1万元);纠集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林某丁,涉案金额人民币10万元(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薛杰俤、宫某某作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成员,系从犯,受林某、何某某指使,多次拦截、辱骂、恐吓被害人,逼迫还债,情节恶劣,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薛杰俤、宫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杰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林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薛杰俤、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丽萍
检察员:孙 丽
2019年1月11日
附:1.本案肆名被告人均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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