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匹诺曹公司代理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29日期间,同案犯谢祈祺(另案处理)先后承租福州市鼓楼区宁德大厦13楼、福州市鼓楼区新侨联大厦A座2楼,以通过他人注册的福建匹诺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匹诺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均称“匹诺曹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案犯谢祈祺本人)为掩护,招收同案犯肖威、高晓珍、邓强明(均另案处理)为行政人员、财务人员,负责公司行政工作及与代理商之间的佣金结算等工作;聘请同案犯郭阳为其构建“富透国际”期货、外汇平台;招收同案犯郑水鹏(另案处理)为居间商,专门负责为公司发展代理商,其发展了同案犯熊川江、金志琴、纪陈成(均另案处理)等代理商;招收被告人林某某及同案犯唐志宇、韦场、朱莹莹、江城城、蒋云祥、郑博、李熠轩、王振炜(均另案处理)为代理商,其中同案犯韦场、朱莹莹(均另案处理)系同案犯金志琴发展的代理商;同案犯熊川江、朱莹均代理SNS、ANT两个平台;同案犯唐志宇代理富透国际、SNS两个平台;被告人林某某及同案犯蒋云祥、江城城、郑博均代理富透国际平台,其余同案犯均代理SNS平台。同案犯方依平等人系各代理商招收的业务员。
在上述期间内,同案犯谢祈祺伙同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在无经营资质、无专业从业人员的情况下,先后构建和代理了“富透国际”、“SNS”、“ANT”等期货、外汇平台,以公司有专业老师指导、本人在上述平台投资也赚了很多钱等为诱饵,通过QQ、微信等骗取被害人在“SNS”平台入金15914921.61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亏损8945225.86元;骗取被害人在“富透国际”平台入金3036293元,造成亏损2358933元;骗取被害人在“ANT”平台入金1077938元,其中被害人王某某的入金全部亏损,被害人钱某某具体亏损金额暂未查清。被害人在上述三个平台入金后,代理商即同案犯蒋云祥等人及他们团队的业务员会以指导老师的身份通过让客户多次交易或私下调整客户的爆仓率等方式让被害人的资金迅速亏损。
经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8月初加入上述公司,并代理“富透国际”平台,2017年9月中旬离开该公司回家治病,在上述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骗取被害人在“富透国际”平台入金230000元,亏损50340元,骗取被害人在“富透国际”平台入金872000元,亏损502000元;同案犯蒋云祥团队中,同案犯蒋云祥本人骗取被害人在“富透国际”平台入金100000元,全部亏损;同案犯方某某骗取被害人在“富透国际”平台入金400000元,亏损293300元,骗取被害人在“富透国际”平台入金150000元,亏损130000,同案犯蒋云祥、唐志宇、邓强明在同案犯方某某骗取被害人入金及后期指导交易过程中有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照片、银行交易明细、话术单、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刘某某、马某某、林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及同案犯谢祈祺、邓强明、蒋云祥、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某及同案犯谢祈祺、邓强明的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通过电信网络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私人财物,金额达107564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犯罪集团中担任代理商,系重要组织者,应认定为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涉案平台的所有诈骗行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世钦
检 察 员:陈晨燕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