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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0********,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月24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20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3月底期间,被告人林某某谎称原莆田**区**书记系其表哥,并以能够找关系办理土地证、采砂证、养猪场的环保证等为由诈骗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以能够找关系办理采砂证为由,在被害人邹某甲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的家中骗取邹某甲人民币2万元;

2.2018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以能够找关系办理幼儿园教育许可证为由,通过邹某甲先后四次共骗取被害人郑某甲人民币9万元;

3.2018年8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以能够找关系办理建房审批、土地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5.6万元;

4.2018年9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以能够找关系办理建房审批、土地证、养猪场环保证、帮忙工作调动等为由,通过邹某甲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邹某乙人民币18万元;

5.2018年9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以其战友在江苏省如皋市农业局工作可以解决被害人邹某丙的问题种子赔偿事宜,骗取被害人邹某丙人民币2万元;

6.2018年9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以能够找关系办理建房审批为由,通过邹某甲骗取被害人周某乙、陈某甲人民币6万元;

7.2018年9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以能够找关系办理建房审批、土地证、采砂证、养猪场环保证为由,通过邹某甲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9万元;

8.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以能够找关系办理养猪场环保证为由,通过邹某甲骗取被害人邹某丁人民币2万元;

9.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以能够找关系办理土地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戊人民币1.5万元;

10.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以能够找关系办理土地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己人民币2万元;

11.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以能够找关系办理土地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丙人民币2.4万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刑满释放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当场抓获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银行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庚、吴某甲、邹某辛、郑某乙、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甲、郑某甲、周某甲、邹某乙、邹某丙、周某乙、陈某甲、李某某、邹某丁、邹某戊、邹某己、邹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林某某与邹某甲的微信聊天语音、通话聊天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6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张娇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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