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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林永庆等6人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芋仔”),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和住所为永春县**镇**村**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8年11月23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经泉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被德化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德化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永春县公安局管辖,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2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林永庆,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和住所为永春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4月17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经泉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被德化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德化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永春县公安局管辖,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2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林松宇(绰号“路敏”、“矮炉”),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和住所为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经泉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被德化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德化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永春县公安局管辖,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2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林志斌,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和住所为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经泉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被德化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德化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永春县公安局管辖,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2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林永友,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永春县**镇**村**号,现住泉州市鲤城区**小区**栋**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于2013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2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林巧明(绰号“菜刀”),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2********,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和住所为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永庆涉嫌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林松宇涉嫌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林志斌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林永友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被告人林巧明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被告人林某某、林永庆等五人涉嫌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等一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5月17日);因案件复杂,被告人林某某、林永庆等五人涉嫌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等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林巧明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年底以来,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告人林永庆、林松宇、林巧明、林志斌、林永友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春县蓬壶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林某某为首,被告人林永庆、林松宇、林巧明、林志斌、林永友等人参与的恶势力团伙。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敲诈勒索罪

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某通过被告人林巧明向吕某某开一重庆时时彩网络赌博账号进行赌博,后以该网站的开奖记录与官方的开奖记录不一致,吕福生诈赌为由,指使被告人林巧明、林永庆、林松宇、林志斌等人将吕某某载到永春县蓬壶派出所门口、蓬壶镇仙洞停车场等地,采用要报警、持电棍等手段胁迫吕某某赔偿。几天后,被害人吕某某拿出人民币10万元赔偿给被告人林某某。

2、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林永庆因殴打林某甲(另案处理)被永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18年5月15日被释放当天为了报仇在被告人林某某的指使下与林某甲相约斗殴。被告人林永庆纠集被告人林永友、林松宇以及林某乙、林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永春县蓬壶镇维港酒店聚集,林某甲纠集林某丁、辜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蓬壶镇汤城村一公园集合。当谢某某等人驾车行驶到维港酒店外路段时,与被告人林永庆等人相遇,被告人林永庆携菜刀与被告人林永友分别驾驶二辆小轿车载被告人林松宇以及林某乙、林某丙等人在蓬壶镇街道追逐、拦截、撞击谢某某等人驾乘车辆。

3、开设赌场罪

2018年8月27日到同年9月2日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林某乙、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永春县**镇经营“永盛”时时彩网络赌博网站代理账号h818,接受下线被告人林永庆、林巧明等人投注计人民币14191814元。

二、被告人林松宇实施的个人犯罪

1、传播淫秽物品罪

颜某某(另案处理)在泉州市丰泽区**街**号**幢**室创建工作室,利用互联网在建立的微信群组内发布淫秽视频文件的方式吸引不特定人入群,直到每个微信群成员350人以上再通过出售微信群获利。2018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12日间,被告人林松宇帮助颜某某管理该工作室并贩卖微信群,期间该工作室在微信群内发布淫秽视频文件至少有197310个。

2、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林松宇利用贩卖上述微信群期间,在微信群内设定抢红包赌博规则,以猜尾数的方式组织“龙腾”、“汤哥”、“龙旋风99”、“北极熊”、“沉默未必是金999”(均为昵称)等至少有78人赌博。

被告人林某某、林永庆、林松宇、林永友、林志斌均于2018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巧明于2019年2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永春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林某某手机三部、笔记本电脑二台、银行卡二张;扣押被告人林永庆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林永友手机五部;扣押林志斌手机二部、路虎小轿车一辆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林永庆、林松宇、林永友、林志斌、林巧明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时时彩赌博网站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王某某、颜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林永庆、林松宇、林永友、林志斌、林巧明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被告人林某某、林永庆、林松宇、林永友、林志斌、林巧明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林永庆、林松宇、林志斌、林巧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林永庆、林松宇、林永友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持械与他人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松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松宇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在通讯群组内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林永庆、林松宇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炳元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林巧明现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永友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永庆、林松宇、林志斌现羁押于德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被扣押的涉案财物现均暂扣于永春县公安局,详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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