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张某阳等虚开发票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三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阳,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天津*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阳,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天津*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林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东丽区**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阳、张某阳、林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阳、张某阳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位于本市河东区**路**号的天津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林某等人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或者劳务关系的情况下,向需要用票的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0张,价税合计684.39572万元。其中通过林某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1张,价税合564.34772万元。

案发后,张某阳、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张阳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内部照片等物证;

2、工程合同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阳、张某阳、林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合同照片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阳、张某阳、林某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俊

检察官助理:张静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阳、张某阳、林某现均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3册,内含光盘6张,随案移送材料3页。

3、《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