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200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胜利路国货门口遇到卢某某,因被告人林某与卢某某之前在微信上有争吵过,被告人林某遂纠集了被告人林某甲及林某乙(未满十六周岁)、“猴子”(另案处理)等人,持械追砍卢某某驾驶的一部小轿车。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林某甲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因琐事纠集多人持凶器在闹市区追阻、拦截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在闹市区追阻、拦截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朝鹏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林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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