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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坪**号。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5月9日释放。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承接他人购买伪造假证的业务。后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向贺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身份证件1张、苏州市职业大学毕业证书1张和安徽省利辛县第一高级中学毕业证1张等证件予以贩卖。贺某某等人在苏州市吴某某**街道**国际**幢**室伪造上述证件后,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给他人。

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季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验鉴定文书;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庆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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