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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吴某某等5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65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科建,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省仙游县****中队辅警,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吴某甲、吴某某、林科建、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7月5日至7月23日,8月23日至9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2019年6月21日至7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至2月27日间,被告人吴某甲、林某某、吴某某、林科建、庄某某先后利用 “广东拖(1分底)把把清清清i”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宇宏游戏软件中开设虚拟游戏房间,以“广东拖”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某甲、林某某、吴某某、林科建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6000元,被告人庄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林某某、林科建、吴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4月16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庄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吴某乙、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吴某甲、林某某、吴某某、林科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林某某、吴某某、林科建、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网络终端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吴某甲、林某某、吴某某、林科建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60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庄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19年9月24日

附:

(一)被告人吴某甲、林某某、吴某某、林科建、庄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二看守所。

(二)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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