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林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东岱镇龙山村刘某甲西路128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林某先后纠集陈某某、刘某乙、黄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结伙使用手机微信APP组建名为“BC牛牛”的微信赌博群,供袁某某、潘某某、章某某等数十名微信网友以微信抢红包拼“牛牛”的方式赌博;同时雇佣段某某、叶某某、鲍某某(均已判刑)三人轮流做“财务”,负责赌资的结算和工资福利的发放;雇佣被告人张某甲、陶某某、龚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为“拉手”,负责拉赌客进群赌博;雇佣“推图手”负责发微信红包供赌博使用并推进赌博进程;雇佣“机器人”负责统计每局赌博输赢等情况。被告人林某与陈小松、刘某乙、黄某某等人对赢家抽取头薪,按照股份分配。上述微信赌博群每日重建一次,同一时间段内参赌人数可达二、三十余人,日均收到赌资近20万元(人民币、下同)。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2月26日间,段春燕通过支付宝收到赌资累计人民币1003余万元;2017年7月17日至2018年3月1日间,叶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到赌资累计人民币1401余万元;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4月22日间,鲍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到赌资累计人民币1401余万元;合计3805余万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林某在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小松、刘某乙、黄某某、鲍某某、叶某某、段某某、张某甲、陶某某、张某乙、钟某某、庄某某、林某某、袁某某、章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地点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账号注册信息、登陆日志、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剑琴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0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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