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二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村**号,捕前住本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组,捕前住本市未央区**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美火,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桥**号,捕前住本市未央区**社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捕前住本市未央区**社区**号楼**室,系陕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2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单位西安**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单位地址西安市浐灞区**排**号,法定代表人仲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301983********,系被告单位**材料公司**,联系方式1830293****。
被告人仲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组**号,捕前住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室,系**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3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号,住本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安溪县**镇**村**楼**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庄美火、黄某某、仲某某、侯某某、施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林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及他人的身份证注册成立西安**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物资公司)、西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西安**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阀门公司)、陕西**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阀门公司)、西安**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物资公司)等空壳公司,专门从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6份,虚开税款数额3844617.84元。
2、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及他人身份信息先后注册成立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设备公司)、西安**工贸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物资公司)、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设备公司)、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设备公司)、西安**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物资公司)、西安**泵阀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泵阀公司)等多家公司等空壳公司,专门从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虚开税款数额2783225.64元。
3、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庄美火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甲物资公司(该公司系庄美火与林某某共同经营)、西安**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阀门公司)、陕西**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阀门公司)、西安**泵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阀门公司)等空壳公司,专门从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8份,虚开税款数额2514561.1元。
4、2017年6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甲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期间,该公司在与*丁设备公司、*甲阀门公司、*丁物资公司、*丙设备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采取支付票面金额6%-8%开票费的方式,让上述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虚开税款数额410965.34元,进行认证抵扣税额328070.71元。
5、2017年6月,被告人仲某某在担任**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该公司在与*甲阀门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取支付票面金额8%开票费的方式,让*甲阀门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虚开税款数额133724.12元,并全部予以认证抵扣。
6、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侯某某在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庄美火的涉案公司代理记账会计期间,明知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仍然帮助林某某、陈某某、庄美火进行注册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报税等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
7、2017年6月,被告人施某某在明知他人与林某某实际控制的*乙物资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给林某某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乙物资公司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虚开税款数额50770.86元。上述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庄美火、黄某某、仲某某、侯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涉案公司的工商税务资料、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税务稽查资料、涉案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及电子信息底账查询信息等书证;证人林某甲、吕某某、焦某某、史某某、雷某某、张某乙、周某某、郝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庄美火、黄某某、仲某某、侯某某、施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庄美火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注册公司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单位**材料公司在与开票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某某、仲某某分别作为*甲设备公司、**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其公司与开票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然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抵扣,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应以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林某某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被告人侯某某在明知林某某、陈某某、庄美火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仍帮助其注册公司、变更公司工商登记、报税等,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综上,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庄美火、黄某某、被告单位**材料公司及被告人仲某某、侯某某、施某某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佳
任静涛
2019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庄美火、黄某某、钟某某、施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四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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