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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林某乙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0********,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5月2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林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林某乙驾乘车牌闽******号福特商务车装载一批假冒伪劣成品香烟,从云霄县**镇**村出发,欲到平和县大溪高速出入口处将假烟交给郑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林某某、林某乙驾车途经云霄县**乡**村路口被云霄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从车上缴获假冒伪劣成品烟16件(50条/件),其中“白沙(精品)”牌香烟2件,“云烟(紫)”牌香烟9件,“云烟(珍品)”牌香烟3件,“红塔山(经典100)”牌香烟2件。经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上述假冒香烟总价值人民币10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某、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和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林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005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伟凌

代理检察员:李诗怡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林某乙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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