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841号
被告人林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22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路**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4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7月22日、2019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9年8月21日、10月30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同案人黄某甲(已判决)在福州市鼓楼区**路**中心**楼开设**担保公司,陆续纠集被告人林某及同案人刘某某、陈某甲、庄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无实质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小额贷款的名义招揽生意,物色急需借款的被害人作为侵害目标,以“高利套路贷”为手段非法侵占他人钱财。同案人黄某甲等人在确认被害人有借款意愿后,即到被害人住处实地查验被害人的房产情况,经确认被害人确有财产后,便骗取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腾退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通过转账制造银行流水,并以各种保证金、手续费、砍头息、看点费为由要求被害人再将借款的大部分转给被告人,在明知借款人现金偿还能力差的情况下,还故意设定要求借款人每天必须返还一定的本金,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虚增债务,后被告人林某及同案人黄某甲等人就会通过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讨债,并随意敲诈额外费用,甚至滋扰、威胁借款人的亲朋好友逼债,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2017年7月以来,以同案人黄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的实施多起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行为,给群众造成心理恐惧,造成恶劣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同案人黄某甲为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被告人林某及同案人陈某甲、刘某某、庄某某为该组织的重要参加者。
一、敲诈勒索
1、2017年7月份,被害人黄某乙因资金周转不灵,通过朋友介绍向同案人黄某甲借款3万元,黄某甲带了2名小弟到其位于福州市**苑**座**单元看点确认后将3万元钱转入黄某乙账户内,后又以看点费、手续费、利息天还等理由让被害人黄某乙转1万到其指定账户,实际到账2万元,借据为3万。期间,同案人黄某甲陆续向黄某乙敲诈勒索钱财,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林某及同案人黄某甲、陈某甲、庄某某、刘某某等人闯入被害人黄某乙的家中,黄某甲等人肆意认定黄某乙还欠4.5万为由向被害人的母亲巫某某索要钱财,同案人黄某甲、陈某甲对黄某乙住处搜查、踢踹、打砸家具用品,林某及庄某某、刘某某等人以静坐在沙发上等方式又威胁、恐吓黄某乙的母亲巫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巫某某3.5万元人民币。
2、2017年8月份,被害人兰某某向黄某甲借款3万元。同案人黄某甲带等人到其福州市台江区**路**号**花园**座**单元看点确认后将3万元钱转入兰某某账户内,后又以“看点费”、“利息天还”等理由转回2万元,实际到账1万元。后被害人兰某某无法按天还款,同案人黄某甲便多次威胁、恐吓其还钱,还与被告人林某及同案人陈某甲至福州市晋安区王庄阿咪大排档现场威胁兰某某还款,双方约定兰某某还款3万元后,黄某甲会将“借据”还给兰某某,后兰某某将3万元归还黄某甲,但黄某甲仍未将借条归还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借据、支付宝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账号截图、银行存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人员涉案情况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借据、收据、借款协议书、分期还款承诺书、房屋腾退委托书、店铺转让协议书、借款须知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乙、巫某某、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及同案人黄某甲、庄某某、陈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案发现场照片、视频及同步录音录像。
二、非法拘禁
2018年1月23日23时左右,被告人林某及同案人黄某甲、庄某某、张某某等人以讨债为由在福州市晋安区福新支路“那滋味家乡私房菜饭”店门口将被害人陈某乙硬拉上车,由被告人林某驾驶小车,同案人黄某甲坐副驾驶位,同案人庄某某、张某某坐后座将陈某乙夹在中间防止其逃跑,后将陈某乙强行带至福州市晋安区登云水库附近,接着黄某甲、张某某、林某、庄某某控制住陈某乙双脚和双手,黄某甲用刀撬掉被害人陈某乙的左手食指指甲后多次用切牛排的刀扎陈某乙的手掌,并对陈某乙实施捆绑,逼迫陈某乙筹钱,在陈某乙无法筹到钱后黄某甲等人继续殴打陈某乙,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陈某丙报警后,被告人黄某甲带着陈某乙到派出所接受调解时被抓获。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人口信息、人员涉案情况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报警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委托书、发还物品清单、微信头像及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及同案人黄某甲、陈某甲、庄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闽正中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C1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三、诈骗
2017年7月份,被害人宋某某因资金周转不灵,接到**担保公司的电话后,在黄某甲处借款5万元。被告人林某带着同案人刘某某和一名小弟到其福州市连江县**座**单元看点确认后,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骗取被害人宋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腾退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后将5万元钱转入宋某某账户内,后又以保证金、看点费、利息天还等理由让被害人宋某某转1.7万到其指定账户,实际到账3.3万元,借据为5万。后宋某某陆续将5万元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据、收据、借款协议书、分期还款承诺书、房屋腾退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店铺转让协议书、借款须知、微信还款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林某及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2次,价值达5.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骗取他人财物达1.7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伙同同案人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均已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伙同黄某甲、庄某某、刘某某、陈某甲为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犯罪集团。被告人林某在该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宁伟
检察员:陈发德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七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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