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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陈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1060号

被告人林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文山村街**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7月4日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林某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洲鳌兴路水岸华庭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鹤展酒业店内,盗走人头马XO酒、轩尼诗XO酒、蓝带马爹利酒、鼎盛马爹利酒、特级人头马酒等若干瓶,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1700元。

二、2019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伙同同案人郑某某、万某某、田某某(均另案处理),驾驶闽******小型轿车,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洪湾中路8-7号被害人曾某某的烟酒茶行,林某、田某某以液压钳破坏店门U形锁方式入店行窃,郑某某、万某某在外望风,盗走贵州飞天茅台酒2瓶、五粮液酒2瓶,黄鹤楼牌1916软盒香烟2条、玉溪牌香烟等各类香烟若干条,后销赃得款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林某分得人民币6000余元。

三、2019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林某、陈某甲驾驶闽******小型轿车到福清市石竹街道福平街25号被害人周某乙经营的五粮迎宾酒旗舰店,陈某甲在外望风,林某以撬开窗户防盗栏方式入店行窃,盗走500毫升装五粮液迎宾酒淡雅6瓶、1升装五粮液迎宾酒4瓶、500毫升装五粮液迎宾酒珍品型8瓶、500毫升装五粮液迎宾窖藏酒13瓶、500毫升装五粮液迎宾酒醇品酒2瓶、500毫升装2012年产飞天茅台酒53度2瓶、中华软盒香烟1条。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23136元。

四、2019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林某、陈某甲驾驶闽******小型轿车,到平潭县岚城乡万宝路中段北侧177-1号被害人陈某乙的茅台酒专卖店,盗走500毫升装2017年产贵州飞天茅台酒11瓶、贵州茅台名将酒1瓶、青花瓷酒1瓶,后销赃得款人民币7500元。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可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25300元。

五、2019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林某、陈某甲驾驶闽******小型轿车到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金山大厦200-5号凯棋利亚商贸有限公司店面,陈某甲在外望风,并通过手机查询烟酒价格方式帮助林某选择值钱财物,林某以液压钳剪断店门锁方式入店行窃,盗走蓝带马爹利酒、轩尼诗XO酒、皇家礼炮酒、轩尼诗VSOP酒、蓝带马爹利鼎盛酒、马爹利名仕酒、马爹利鼎盛酒、马爹利蓝带XO酒、贵州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等若干瓶,后销赃得款人民币7800元。

六、2019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林某、陈某甲驾驶闽******小型轿车到福清市宏路街道中联江滨御景13号楼103店面被害人林德琴的佰汇滋补庄,陈某甲在外望风,并通过手机上网查询物品价格方式帮助林某选择值钱财物,林某以液压钳剪断店门U形锁方式入店行窃,盗走海参2盒、冬虫夏草4盒、鱼翅1盒、燕窝十余盒(均无法估价),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6800元。

2019年3月7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博士后小区一套房内抓获被告人林某、陈某甲,并查扣燕窝2盒、鱼翅1盒,均已发还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盗财物清单、进货凭证、营业执照、车辆信息、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工作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曾某某、周某乙、陈某乙、林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张某某、周某甲的证言,同案人郑某某、万某某、田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陈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扣押、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以及五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273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303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日

代理检察员: 黄 晨

2019年9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44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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