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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林某,男,1980年**月**日出,身份证号码36031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镇**村**号。2019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经过本市常平镇东田丽园华佗国药旁边垃圾桶处时,见被害人暨某某一辆台铃牌TL1100DQZ-10Z型电动三轮车(价值约2640元)停放在该处,便趁四周没有之机,使用螺丝刀撬开电动三轮车防盗锁及电门锁后骑走。得手后,林某把盗得电动三轮车骑到常平镇常新公园附近路段以62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男子。2019年10月14日19时许,民警在常平镇还珠沥豪庭公寓门口路段将林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螺丝刀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参考价格明细表,被害人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2020年2月19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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