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林某,绰号“隔壁老王”,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路**号**幢**梯**室。
被告人吴警,绰号“财神”,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乡**村**路**号。
被告人陈荣,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乡**村**号,捕前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栋**室。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未送看守所羁押,2020年4月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1日被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路**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镇**村**号。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未送看守所羁押,2020年4月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被告人连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三被告人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吴警等六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吴警开始接触非法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的网络支付平台,初期使用其本人支付宝及银行账户参与。2019年初,被告人吴警经过自身参与,逐渐熟悉平台的运作模式,便与被告人林某等人合作,通过招募技术员,搭建了“K1PAY支付”网络资金结算平台,并使用该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2019年底,被告人林某、吴警等人前往菲律宾,与在当地的“啊昊”、“小辣椒”合作,聘请技术员搭建了网络资金结算平台 “乘风支付”。“乘风支付”搭建后,“啊昊”、“小辣妹”在菲律宾负责联系赌博网站,承接资金结算服务业务,被告人林某、吴警则回到国内,负责联系发展提供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给平台使用的团队(俗称“码队”),使用该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同时,被告人林某、吴警以每月1.5万元工资加提成的待遇聘请被告人连某某担任平台技术员,负责对“K1PAY ”支付平台进行程序升级,并在升级后改名为“快手支付”,继续使用该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在“K1PAY支付”、“快手支付”、“乘风支付”运行期间,被告人林某、吴警通过与赌博网站代理人员“十八”、“兔子”等联系,承接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业务。按照资金交易稳定情况,赌博网站的代理支付给林某、吴警团伙总结算资金量的1.8%至3.5%不等的手续费。被告人林某、吴警除了自己使用支付宝、购买的银行卡参与资金结算外,为了保障通道资金流转的稳定,提高资金结算量,还先后联系发展以被告人陈荣、范某某、黄某甲为核心成员的“码队”、“帝王支付”、“首长别开枪”等“码队”加入,参与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被告人林某、吴警团队同样按照资金交易稳定情况,支付“码队”所结算资金总量的0.6%至2.5%不等的手续费,林某、吴警团队赚取商户与“码队”间的手续费差价。
在平台运行期间,“快手支付”平台由林某负责向“码队’下发转账指令,并与“码队”结算手续费。“乘风支付”平台由在菲律宾人员负责向“码队”下发转账指令。通过景德镇珠山区的参赌人员在网站的充值提现进行资金关联,“快手支付”、“乘风支付”先后为“696”棋牌、“澳门新葡京”、 “彩票之家”等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经对“快手支付”后台提现记录进行整理,仅2020年1月30日至4月3日,赌博网站的代理在该平台累计提现的赌资及非法获利达3700余万元。
2019年4月,被告人陈荣经林某介绍加入林某、吴警的“K1PAY支付”、“快手支付”、“乘风支付”平台,向平台提供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成为林某团队下面的“码队”,取名“熊猫支付”,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从中赚取所接收资金的0.6%至1% 不等的手续费。被告人范某某、黄某甲相继加入陈荣团队,该团队先后租赁西安市莲湖区**局家属院、西安市**小区**栋**单元用于团队从事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场所,被告人范某某担任财务,负责与上线林某联系转款及核对账目,除工资加提成外,后期得“码队”10%的利润分成。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制作上传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后期与“乘风支付”人员对接接收转款指令转款,除工资加提成外,后期得“码队”10%的利润分成。
截止案发,被告人陈荣、范某某、黄某甲在明知自己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所收资金为赌博网站的赌客充值资金情况下,先后使用韦某某名下62284800782********、许某某名下62282702112********、翁某某名下62284800782********、雷某甲名下62284800782********、黄某甲名下62148329********、62284815488********、陈某甲名下62148329********、毛某甲名下62284840183********、苏某某名下62305200800********、毛某乙名下62284840160********、杨某某名下62284802189********、陈某乙名下62305215400********、黄某乙名下62305215400********、黄某丙名下62284815481********、雷某乙名下62305215400********等银行账户用于相关的支付宝资金提现,并使用以上账户向林某、“乘风支付”人员下发的转款指令账户转款,涉及的资金总量约2亿元。
在整个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的过程中,被告人林某、吴警团队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00万,其中林某分得230万元,吴警分得20万元。被告人陈荣团队共获利人民币150万元,其中陈荣非法获利110万,黄某甲非法获利20万,范某某非法获利20万元。
通过对被告人林某、吴警、陈荣、范某某、黄某甲等人用于资金结算服务、获利的银行卡以及关联账户进行研判,共冻结其他“码队”及赌博网站所使用的银行账户372个,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092万余元,并冻结了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及被告人林某用非法所得购买的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小区**幢**室房产壹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流水、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清单、赌博网站的页面截图、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 冯某某、高某某等九位赌客及部分银行卡户主的证言;3. 被告人林某、吴警、陈荣、范某某、黄某甲、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远程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5.快手平台提取的数据、银行流水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吴警、陈荣、范某某、黄某甲、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吴警、陈荣、范某某、黄某甲、连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进行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吴警、陈荣、范某某、黄某甲、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黄某甲、连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平
黄云龙
检察官助理:吴君君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吴警、陈荣、范某某、黄某甲、连某某均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各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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