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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长枝,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2010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7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3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律师:简有章,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庄毅仁,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3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潜入海口市秀某某**路**工地,在**号楼楼下窃取35袋共计1015个建筑扣件,并通过周边围墙底部洞口转移至围墙外**路边事先准备好的红色电动三轮车上。后被工地保安发现随即逃离现场并藏匿至附近水塘中,直至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建筑扣件价值人民币58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报案书等书证;2、证人庞某某、陈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5813元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丽 

检察官助理:吴昱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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