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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91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7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惠城区江北**路**号**楼,将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一楼走廊的一辆粉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8.47元)盗走。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流动收废品人员。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2020年3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惠城区**街道办事处**路**号警务室后面,将被害人骆某某停放在一楼楼梯间的一辆赛兔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1.89元)盗走。后以25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流动收废品人员。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2020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惠城区**街道办事处**市场**号停车间,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凯迪拉克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7.43元)盗走。后以350元的价格卖给经营废品店的王某某。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犯罪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857.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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