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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彬盗窃、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林某彬,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51991010****,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奎璧村奎璧中南**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山腰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盗窃,于2017年8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4月1日被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1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彬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9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2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彬窜至本区山腰街道、峰尾镇、后龙镇一带,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7157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行为如下:

1.2020年2月2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彬窜至本区山腰街道南山中路**号“随便点”餐厅内盗走被害人连某某一部红米手机(经鉴定,价值468元)及400元; 

2.2020年2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林某彬窜至本区峰尾镇郭厝村明恒集团对面的郭厝村下东下乡北**号的灵润钢材厂内盗走被害人郭某某现金64元; 

3.2020年2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林某彬窜至本区峰尾镇郭厝村五里街**号“五里海沙”船酒楼内盗得6瓶西夏王葡萄酒(经鉴定,价值708元);

4.2020年2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林某彬窜至本区峰尾镇郭厝村五里街**号“烤全羊”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一部银灰色台翔牌女式电动车以及8包香烟(经鉴定,价值1312元); 

5.2020年4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彬窜至本区山腰街道西蔡岭**号房屋中盗走被害人庄某某两种规格电缆线各100米(经鉴定,价值700元);

6.2020年5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彬窜至本区后龙镇祥云中路**号后一楼仓库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部红色淮海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695元); 

7.2020年5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彬窜至本区山腰街道新宅社区西蔡**号的院内盗走被害人庄某乙一部SHYU牌银白色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810元)。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彬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山腰街道山腰旧街泉港第二中学旁的一餐馆出发,沿山腰旧街行驶至山腰旧街德济堂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倒,民警接路人报警后到现场处警并当场查获在路边睡觉的被告人林某彬。

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彬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5.00mg/100ml。

另查明:(1)2020年3月2日,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在本区后龙镇坑仔底村和星小学旁边的一家小卖部将被告人林某彬抓获并于次日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林某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4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彬因再次实施盗窃,在本区山腰街道山腰街**号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抓获;2020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彬因再次实施盗窃,在本区山腰街道舒馨宾馆**号房间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抓获。(2)2020年3月2日,民警在被告人林某彬指引下,来到本区山腰街道西蔡岭长房**号程萍废品收购站中,将一部台翔牌银灰色女式电动车扣押,后于2020年3月24日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2020年5月26日,民警在被告人林某彬指引下,来到本区山腰街道新民街**栋西侧巷子内,将一部红色三轮车和一部银白色二轮电动车扣押,后于2020年6月1日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庄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台翔牌银灰色女式电动车、红色淮海牌三轮电动车、SHYU牌银白色二轮电动车各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乙、金某某、庄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连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庄某某、陈某某、庄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彬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泉港区价格认定局文件、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草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71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彬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彬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犯罪行为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对其所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彬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彬有多次盗窃的前科,对其所犯盗窃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彬多次盗窃,对其所犯盗窃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彬所盗部分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对其所犯盗窃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彬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对其所犯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彬在监视居住期间,再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对其所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二至三千元。建议对其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至四千元。综上,建议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五至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亮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彬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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