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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财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331号

被告人林财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财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被害人吴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小区**栋**室通过手机下载名为“蚂蚁财富”的投资软件,在平台玩游戏等方式赚取金币,并根据软件平台提示充值人民币200000元。后当被害人吴某某向该平台提出提取金币的申请,平台客服以金币数额达不到标准、违规操作需交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继续向平台客户转账。经查,2019年3月30日至31日期间被害人吴某某共被骗人民币247124元,其中人民币105200元转入被告人林财源持有的卡号62305800001********的中国平安银行卡。随后,被告人林财源在李品飞(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将人民币10万元转入叶朝莉持有的卡号为62266327********的中国光大银行卡内,将人民币6200元转入李品飞持有的卡号为62162640000********的中国平安银行卡内。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林财源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查获卡号为62305800001********的中国平安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银行卡、手机的照片;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梁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财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证人指认被告人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财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财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财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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