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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萌芽盗窃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2066号

被告人林萌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朗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本市闵行区江川东路863弄31号402室。1990年2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2月11日,依法释放。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后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萌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4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9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林萌芽至本市闵行区**路**号上海**医院,趁无人之机,进入该院急诊室办公室,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存放办公室更衣箱内的人民币现金3000元。

2019年1月13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林萌芽至本市徐某某漕宝路86号光大会展中心F座1506室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外,见该公司内无人,即设法进至该公司内,窃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DELL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小米牌手机一部、东芝牌硬盘一个,西部数据牌硬盘一个。经估价,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被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579元。

2019年1月13日17时30分,被告人林萌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某、方某某的证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证明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林萌芽在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的事实。

2.证人谭某某、吴某某、林某乙、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手机定位轨迹、监控录像及截图、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信息登记表、社会救助发放记录及申请材料,价格认定书等,证明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林萌芽在本市徐某某漕宝路86号光大会展中心F座1506室内盗窃价值人民币16579元财物的事实。

3.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林萌芽的到案情况。

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林萌芽的前科情况。

5.被告人林萌芽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萌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90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萌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林萌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军

检察员:申建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萌芽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一百六十八页。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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