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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1993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00年10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9日因吸食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1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以每月3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承租了位于闽侯县**镇**村**号**楼。2019年10月1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场的情况下,赖某某、林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在林某某承租的房屋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前一晚邱某某在闽清县购买吸食后剩余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民警于2019年11月16日从永泰县拘留所将被告人林某某带到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赖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一次容留四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世生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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