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4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8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5年12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0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以代买空调为名,骗得卓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人民币6200元。
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琨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0年11月24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及光盘二张。
3.缴获的红米手机一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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