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街**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惠州海警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惠州海警局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惠州海警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惠州海警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史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史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前往广东省吴川市沙角旋一处海边,通过泡沫船登上“三无”铁壳船。林某某为该“三无”铁壳船船长,负责开船;史某某为该“三无”铁壳船杂工,兼顾开船;张某某为该“三无”铁壳船杂工,负责煮饭。三人于7月14日从广东省吴川市沙角旋附近海域开船,于7月16日在香港南丫岛以北海域靠抛锚货船吊装冻品。2019年7月17日07时50分,惠州海警局接线报在惠州市大亚湾三门岛附近海域(22°21'.140N 、114°37'.722E)将该船查获,现场查获三名当事人、“三无”铁壳船一艘、涉案冻品一批。经清点共查获冻品12751件,共计238.635吨。经深圳澜迪商品检验有限公司鉴定,该批冻品来自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为158.186吨,来自非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80.449吨。经深圳福强海关计核,来自非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80.449吨冻品偷逃税款905474.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史某某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和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刚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史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