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一部刑诉〔2019〕727号
被告人林艳梅,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系阳江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委会**村**巷**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6********,汉族,大专文化,系阳江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管,暂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城**期**单元**栋909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村**巷**号)。
被告人于宗权,男性,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系阳江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广东省阳江市**局**楼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梁晓光,男性,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系阳江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局**楼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6********,汉族,大专文化,系阳江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城**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村**巷**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9********,汉族,高中文化,系阳江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栋**巷**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巷**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91********,汉族,中专文化,系阳江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广东省阳江市**局**楼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
上列七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蔡记,男性,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3********,汉族,中专文化,系阳江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委会**村**巷**号之二。被告人林蔡记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文栋,男性,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9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系阳江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镇**路**悦**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队**号)。
被告人邱钰钧,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系阳江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艳梅、李某某、于宗权、梁晓光、李某某、陈某某、于某某、林蔡记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告人覃文栋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告人邱钰钧涉嫌诈骗罪一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均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艳梅、李某某、于宗权、梁晓光、李某某、陈某某、于某某、林蔡记涉嫌诈骗罪一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11月1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11月2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12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覃文栋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告人邱钰钧涉嫌诈骗罪一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11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2月13日再次将该二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对上述案件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艳梅及谭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经营位于广东省阳江市**园**商业街**栋**室的阳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募推广、运营、人事,并统一对上述人员进行诈骗话术培训、管理,以公司化形式运作组成诈骗犯罪集团。被告人林艳梅作为公司实际经营者负责公司成员工资的发放等诈骗金额的具体分配,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主管负责公司管理,公司内部分为推广部、运营部、人事部等部门,被告人覃文栋、邱钰钧及卢某某、罗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推广部员工,被告人于宗权、梁晓光、陈某某、李某某、于某某、林蔡记等人为运营部员工。公司由推广部员工在社交网络、游戏平台注册账号,以虚构的女性身份加男性网友为好友,假借男女交友等名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要一起玩游戏为名,向被害人发送该公司推广的未经备案的游戏链接,被害人下载游戏并达到一定等级之后,推广部通过公司QQ“交接群”将被害人交接给运营部。运营部员工继续冒充同一女性身份,以男女交友为名,虚构游戏升级、充值即会和对方见面等理由,通过发送虚假机票、虚假定位等手段,要求被害人在游戏里充值。被害人充值金额即为推广部、运营部员工的业绩,并可按照公司规定的比例获得提成。推广部员工业绩可通过登录公司后台系统进行查询,运营部业绩由运营部组员根据公司后台充值记录自行认领,再交由被告人林艳梅审核确认,人事按照每月业绩金额、提成比例制作工资表,被告人林艳梅据此发放工资。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阳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实施诈骗,共计骗取1100余名被害人钱款人民币2285166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担任公司推广组组员、组长、运营组组员、公司主管,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293402元,其中个人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726元,2019年1月起担任公司主管后公司总业绩为人民币1292676元。被告人于宗权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担任公司推广组组员、运营组组员,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06198元。被告人梁晓光于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担任公司推广组组员、运营组组员,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63102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担任公司推广组组员、运营组组员,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08072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担任公司推广组组员、运营组组员,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91820元。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担任公司推广组组员、运营组组员,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52556元。被告人林蔡记于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担任公司推广组组员、运营组组员,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8600元。被告人覃文栋于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担任公司推广组组员,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5466元。被告人邱钰钧于2019年4月期间,担任公司推广组组员,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3944元。
被告人于宗权、梁晓光、李某某、陈某某、于某某、林蔡记、覃文栋、邱钰钧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硬盘(照片);
2.书证:工商登记资料、话术本、工资表、人口信息等;
3.证人卢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林艳梅、李某某、于宗权、梁晓光、李某某、陈某某、于某某、林蔡记、覃文栋、邱钰钧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7.电子数据:后台业绩统计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艳梅、李某某、于宗权、梁晓光、李某某、陈某某、于某某、林蔡记、覃文栋、邱钰钧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林艳梅、李某某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于宗权、梁晓光、李某某、陈某某、于某某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林蔡记、覃文栋、邱钰钧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艳梅组织、领导被告人李某某、于宗权、梁晓光、李某某、陈某某、于某某、林蔡记、覃文栋、邱钰钧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某、于宗权、梁晓光、李某某、陈某某、于某某、林蔡记、覃文栋、邱钰钧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于宗权、梁晓光、李某某、陈某某、于某某、林蔡记、覃文栋、邱钰钧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宗权、梁晓光、李某某、陈某某、于某某、林蔡记、覃文栋、邱钰钧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晶晶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于宗权、梁晓光、李某某、陈某某、于某某现均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林艳梅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林蔡记、覃文栋、邱钰钧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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