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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林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8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2日上午,吸毒人员吴某某通过朋友周某某联系被告人林某,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到平潭县北厝镇邮政局附近路段进行交易。之后,吴某某驾驶小轿车载着周某某来到上述约定地点。被告人林某在吴某某车内将一小袋重0.3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吴某某,以微信二维码扫描支付的方式收取吴某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2月21日、2月23日、2月25日,被告人林某先后3次以800元一小袋(不足1克)的价格在平潭县潭城镇龙翔大第门口向吸毒人员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上述毒资共计人民币2400元。

被告人林某于2020年2月26日中午在平潭县**镇**村**号家中被平潭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槟色小米手机1部;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以及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6.其他证明材料: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四次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萍英

2020年6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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