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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题、陈荣某等3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六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林某题,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2051982*******, 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区,现住厦门市海****社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度尾镇********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题、陈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11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7日始,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林某题,准备向其购买象牙制品;同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与林某题联系,并与同学林某某自驾闽B*****小车到仙游县找林某题商谈购买象牙制品事宜,在仙游县大济镇龙坂村林某题家中,经讨价还价,最终商定以2万元的价钱向被告人林某题购买一整根疑似象牙,但要求将该象牙的末端一条裂痕黑点修补好,并将其随身携带的四件疑似象牙制品也交由一起修补。

经被告人林某题通过朋友“黑峰”联系上仙游县**镇**村“做色”师傅刘某某。在刘某某家里,被告人林某题、陈某某将五件疑似象牙制品拟加工修补的部位和要求告诉被告人刘某某,刘答应修补。被告人林某题、陈某某、刘某某三人商定次日上午将该五件疑似象牙制品修补好,加工修补费为500元(人民币,下同)。当日案发,上述五根疑似象牙制品在被告人刘某某家里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题出售的为一根加工过的象牙制品,净重为2620克,价值为109167.54元;被告人陈某某随身携带的四件疑似象牙制品,其中两座象牙雕像的底部粘贴象牙制品净重均为14 克、涉案价值共1166.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 华动司鉴字(2019)第5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说明等;

5、搜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辨认笔录、照片等。

6、电子数据: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被告人林某题、陈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题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价值为109167. 5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向他人购买象牙制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行终了,价值为109167. 54元,其从厦门携带过来欲加工的象牙制品价值为1166.68元,涉案价值共110334.2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委托其加工修补的对象为象牙制品的情况下,仍然接收拟为其修补,未着手加工修补即被查获,价值为110334.2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题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题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至两万五千元;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施终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至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至两万五千元;鉴于被告人刘某某以谋生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修补象牙制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未着手加工修补即被查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至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忠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题、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分别为135页、92页、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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