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5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依法退补闽清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闽清县**镇**村**号邱某某家中,将邱某某放在家中一楼卧室两个抽屉里的共计3500元人民币盗走。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闽清县**乡**村**号被闽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闽清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坛典
检察官助理:余贤凯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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