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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0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1********,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赌博,于2019年5月2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20年3月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罚款三百元。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赌博,于2020年3月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罚款三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上旬至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结伙先后在平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镇**路**号民房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四副头”、麻将“台炮”形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7000元。2020年3月4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平阳县**镇**路**号民房内查获该赌场,现场查获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及参赌人员10名,赌资人民币1778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随案移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暂扣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蔡某某、许某某、梁某某、温某甲、赖某某、张某乙、温某乙、温某丙、李某甲、叶某某、温某丁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从中非法抽取头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颜惺惺

检察官助理  黄彬彬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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